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823號
原 告 吳峻德
上列原告吳峻德因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
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