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791號
TPEV,109,北補,791,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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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9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朱榮貴
訴訟代理人 胡錫鋆
上列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因與被告黃元美
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肆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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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