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65號
原 告 馬紹爾群島商浩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翔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楊承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保證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75,1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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