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344號
TPEV,109,北補,344,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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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44號
原 告 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黃桐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勤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
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萬3,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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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