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8172號
TPEV,109,北簡,8172,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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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172號
原 告 孫毅君

被 告 林若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捌拾貳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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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