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7793號
TPEV,109,北簡,7793,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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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793號
原 告 王永龍

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佳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七樓之七,有 原告於本件相關訴訟救助聲請事件(本院一○九年度北救字 第四九號)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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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