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7605號
TPEV,109,北簡,7605,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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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605號
原 告 慈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恂華
訴訟代理人 許素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寶祿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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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慈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