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96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羅光宏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惟查本
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
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
的金額為120,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金儀股份
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36,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30元(計算式:1,330元+1,000元=2
,33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66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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