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6592號
TPEV,109,北簡,6592,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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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592號
原 告 藍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慶
被 告 億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洪玲
被 告 鄭昶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億城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億城公司)之公司所在 地及被告鄭昶林之住所地,均係在桃園市八德區,此有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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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