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59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張馨予(原名張玲銘、張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
九年五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參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張馨予(原名張玲銘、張方華)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 十六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之VISA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繳款,如未依約繳款原告最高得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循環利息。
㈡被告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最 高限額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並約定自九十四年八月十 七日起循環動用,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屆期清償本息,如 屆期遲延還款,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㈢被告又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向原告借款十萬元,約定自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 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則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
㈣詎料被告對信用卡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止,累積消費記 帳十二萬二千二百七十元(其中十一萬九千七百零八元為消 費款、二千五百六十二元為循環利息),及自九十五年一月 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未為給付;現金卡借款於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四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十萬一千七百九 十元,及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借款 部分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尚欠四萬六千三百十一元 及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九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依雙方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三、證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 件、帳務明細二件、客戶消費明細表一疊、現金卡申請書影 本一件、現金卡貸款約定書影本一件、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 定書影本一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二件及被告戶籍謄本 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八條、現金卡貸款約定書 第十五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 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帳務明細二件、客戶消費明細表一疊 、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一件、現金卡貸款約定書影本一件、個 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一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二 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堪 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十七萬 零三百七十一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附表: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利率(%) 利息起算至截止日(民國) 信用卡 122,270元 119,708元 20 95年1月24日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現金卡 101,790元 101,790元 18.25 95年3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小額信貸 46,311元 46,311元 9.99 9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