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5552號
TPEV,109,北簡,5552,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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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55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芷涵
被 告 李忠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零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合    計    4,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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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