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540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左培玲
張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