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69號原 告 何明學被 告 施有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準時到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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