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2470號
TPEV,109,北簡,2470,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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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470號
原 告 賴楚然
李明奇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鄭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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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