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826號
TPEV,109,北簡,1826,2020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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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時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7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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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