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01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慧華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 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起訴請求被告曾慧華給付簽帳 卡消費款,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見本院卷第5 頁)在卷可稽。惟查,被告曾慧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105年7月31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隨卷外放),依前開說明,原 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