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關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1951號
TPEV,109,北小,1951,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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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951號
原 告 昱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棟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派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報關費用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參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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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