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1813號
TPEV,109,北小,1813,202005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813號
原 告 許太乙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峰
訴訟代理人 王儷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