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1713號
TPEV,109,北小,1713,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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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713號
原 告 郭生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秦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秦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雖以「秦怡」為被告,然未提出被告之年籍資料 (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謄本,難以確定其等 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 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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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