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北司補字第1295號聲 請 人 張立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虹間聲請返還借款調解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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