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40號
原 告 蕭語晴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宗諺律師
被 告 呂則正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連思成律師
程光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洽談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9日下午2時1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