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6540號
TPEV,108,北簡,6540,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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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40號

原 告 蕭語晴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宗諺律師
被 告 呂則正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連思成律師
程光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洽談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9日下午2時1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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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