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406號
原 告 黃錫銘
符燕華
被 告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聖暉
訴訟代理人 張家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