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5406號
TPEV,108,北簡,5406,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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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406號
原 告 黃錫銘
符燕
被 告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聖暉
訴訟代理人 張家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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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