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4675號
原 告 何俊明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被 告 蔡慧心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9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本票十七紙,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41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456號、105年度 台上字第22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持有原告所簽 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17紙(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以108年 度司票字第15199號民事裁定准許得為強制執行在案,而原 告否認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存在,是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 之請求權存否乙節,已使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處於不安之狀 態,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提起 本件確認之訴即具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兩造原為朋友關係,嗣發展出長達10年之親密關係,被告並 於此期間內不斷向原告索取金錢花用。惟原告實為有配偶之 人,於105年2、3月間原告之配偶即訴外人鍾OO失業,原告 無法再配合被告金錢上之索求,被告即以向OOO公開兩人婚 外交往關係、要對原告提出性侵害之刑事告訴、倘兩人交往 與原告性侵被告等情公開,則原告之岳父母、被告的家人都 不會原諒原告並會追究到底等語恫嚇原告,原告因而心生畏 懼,方於105年9月7日簽立上載原告願意賠償被告所受損害 並承認犯行之自白書,並在系爭本票上簽名後,將系爭本票 與自白書一併交付被告。原告自簽署前開自白書後,内心本 十分煎熬,且無法負擔被告需索無度之物質慾望,在原告配
偶OOO發現後,選擇全盤托出與被告間親密關係,在原告已 無法支應被告龐大金額需求,而將信用卡申請停用後,愧對 其配偶而拒絕再回應被告。然被告卻在106年2月21日起至同 年月22日間不斷撥打電話騷擾原告,且另以簡訊持續恐嚇原 告:「你是故意不回電話嗎?有事找你,為何卡出問題?你 是不繳錢嗎還是想給我難看?才幾百塊吃個飯你在整我是不 是?快回電,想騙我你在上班嗎?你又在搞什麼鬼啊?在我 更火大前,你這個王八蛋,已經省吃簡用了,還要這樣嗎? 」、「你很喜歡玩這種遊戲和蓄意傷害別人……。我會把你的 兩卡和之前的同意書交給警局請警察大人和我一同送到你家 給你or家人代收……明白了至少在陰陽兩界陌生人群 中或許 還有一絲可信待的希望,而你是永無可能之人。我會一件一 件的把事情還給你,你的罪和造的孽自己收,我無法在這種 無意義和自殘式的等候了…。」、「我知道你現在在家,我 現在過去,如果你要裝作不在然後拖到四點去上班那也可以 …。」、「你要下來還是我要報案出示聯絡電話24小時說聯 絡不到你,因為你有可能被債主押走,然後聯絡你太太找人 …。」。嗣後,原告與被告於106年2月26日對話内容為:「 (00:25:37〜00:26:31)被告:你回去要說,你父母來,我很 害怕,所以躲起來。告訴太太事情到哪裡,本票簽約到那裡 。我家的地址絕對不可給,電話你老婆有,沒關係,知道嗎 ?他父母找我,我不怕,聽得懂嗎?還有你回去一定要承認 ,說你有性侵我。(00:26:32)甲○○:沒有,我真的沒有。」 「(00:26:32〜00:30:14)被告: 你一定要說有,否則事情 會鬧很大,而且不是你有沒有的問題,你有跟沒有,你岳父 岳母都絕對不會放過你,你聽到沒,因為你承認所有的才能 幫你,他們才不敢有其他行為,而且你說沒有,若找到我這 邊來的話……。你有沒有聽到,我再說一次,回去一定要承認 你有性侵我,你一時做錯了,然後我答應你,會原諒你, 就這樣子。然後你要說錢的事情是你自己願意的,你做錯事 情了,你會負責到底,你聽到了沒,我真的是有證據,我現 在就要幫你度過這一關,然後我們永遠不要見面了……。因為 我也要自保,如果你到這種程度的話,因為我真的沒有拿你 那麼多錢,我跟你講我全部銀行簿,加一加,全部算起來, 也沒有到680萬元,所以你真的很誇張,我這樣跟你講,你 有聽到嗎?…,因為我真的沒有拿你那麼多錢,你説兩張,1 ~2百萬是有,是大家一起吃吃喝喝包括買東西,絕對有…, 你現在回去跟你老婆說,你因為害怕躲起來,你星期五再來 找我(00:30:14)原告:不要了啦」「(00:30:15)被告:你什 麼時候再來找我?,「(00:30:15)原告:不要了啦。」「(
00:30:21)被告:我現在教你,不是找你麻煩。」「(00:30 :23)不要了,趕快讓我回去。」顯見被告論及自白書内容時 ,並試圖教導原告如何應對配偶或岳父岳母之法,然原告堅 持拒絕履行此一自白書内容,且語帶驚恐,復參被告簡訊恐 嚇之内容,可知原告對於在被告恐嚇下所簽署之自白書内容 已無履行之意願,衡情原告業依照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遭脅 迫簽署前開自白書之意思表示,並依據民法第114條規定法 律行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則依據該自白書所簽發之 系爭本票即無法律上原因,被告執系爭本票為本票裁定之聲 請自無理由。
(二)若鈞院認系爭自白書尚未經原告於一年内撤銷意思表示,原 告仍依民法第184條、第197條規定請求廢止被告加害之債權 ,亦可依民法第198條規定拒絕履行遭被告脅迫所簽發前開 自白書所載之債權及依據該自白書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本票 債權。是本件有原因關係不成立之情況,兩造為票據之直接 前後手,原告自得依法拒絕履行被告不法取得之債權,是被 告執如附表二所示系爭本票為本票裁定,自無理由。(三)又被告於前案不爭執原告有為其償還部分卡債,並自認原告 以中國信託信用卡、兆豐銀行信用卡為其支付電視購物款項 ,計算中國信託信用卡帳單期間105年4月7日起迄105年1 2月止總計249,261元;另計算兆豐銀行信用卡帳單期間105 年4月7日起迄106年2月止總計159,302元,兩者加計金額為 408,563元。如鈞院認原告主張拒絕履行等情仍無理由,因 原告簽署如附表二所示本票僅係為自白書之債權為擔保,在 原告自簽立自白書之日即105年4月7日起持續以信用卡為被 告購物花費之金額為清償之範圍內,即係對系爭自白書中所 載債權之為清償,於清償之範圍内該票據之原因關係已消滅 。為此爰起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原告確實有對被告為性侵之行為,故原告簽立上 開自白書及系爭本票並交付與被告僅係為防止自身婚外情之 消息洩漏,並掩蓋對被告性侵之事實以安撫被告情緒,是原 告之意思表示係出於自由意志而非受到被告之脅迫,被告自 得持系爭本票對原告主張票據債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 表示。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 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民法第92條第 1項前段、第93條已有明文。又按因被脅迫而為負擔債務之 意思表示者,即為侵權行為之被害人,該被害人固得於民法
第93條所定之期間內,撤銷其負擔債務之意思表示,使其債 務歸於消滅;但被害人於其撤銷權因經過此項期間而消滅後 ,仍不妨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定之時效未完成前,本於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廢止加害人之債權,即在 此項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198條之規定,亦得拒絕履行(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282號裁判參照)。再所謂因被脅 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言語或 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又當事人 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 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2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105年4月7日簽署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自白書, 嗣又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經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08年9月16日以108年度司 票字第15199號民事裁定准許得為強制執行等事實,有系爭 自白書、系爭本票裁定等件影本附卷可稽,堪予認定。惟原 告主張伊與被告是男女朋友,伊並無性侵被告,而係遭被告 脅迫始簽發系爭自白書及本票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 揭情詞置辯,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之脅迫行為負 舉證之責。經查,原告前於其配偶與被告間損害賠償案件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30號民事判決,下稱 前案)經被告聲請傳喚到庭以證人之身分具結證稱:伊有跟 乙○○交往過,交往程度有親嘴、撫摸,但未發生性行為。95 年以後開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有交信用卡給她用,有幫她 刷很多卡,乙○○叫伊初五和二十拿錢給她,說和伊是男女朋 友,如果要跟她在一起就要付這些錢。伊就借很多錢,以卡 養卡,為繳納卡費還把房子拿去貸款,因為手機簡訊有國泰 人壽通知680萬元貸款要按期繳納,於106年2月16日才被OOO 發現。105年2月底、3月初時OOO沒有工作了,伊沒辦法負擔 那麼多錢,乙○○就脅迫伊寫系爭自白書,因為伊為了乙○○借 很多錢,欠了卡債,怕OOO知道會承受不了,會家庭破碎, 乙○○說如果伊報警,她要請伊爸媽上來,晚上乙○○的家人會 來找伊爸媽,她二哥會殺了伊,伊很害怕所以就寫系爭自白 書,寫了自白書後,又叫伊出來再寫系爭授權書,但是授權 書她叫伊要填104年1月1日。系爭自白書和授權書的內容不 是真實的,伊是照乙○○寫的內容照抄,乙○○還要伊簽本票, 不然要去警察局告,大概簽1本或2本本票。伊沒有對乙○○下 藥性侵,105年3月11日伊和乙○○去海產店吃飯喝酒,後來乙 ○○提議要去錢櫃KTV唱歌,直到1、2點就去錢櫃唱歌,進去
她就坐伊大腿,就親吻互相撫摸,休息到打烊就回去了。伊 沒有性侵乙○○,但她要告我,她說社會上她說有就是有,又 說要告訴伊太太和伊交往及性侵的事情,伊把信用卡交給乙 ○○,因為乙○○說如果沒有把卡交給她,就要告訴伊太太不實 的性侵及下藥的事等語。原告既已於前案具結以刑法偽證罪 刑責擔保其證言之憑信性,且被告於前案亦不爭執原告有為 其償還部分卡債,並自認原告以中國信託信用卡、兆豐銀行 信用卡為其支付電視購物款項,帳單期間自96年8月至105年 12月,總金額67萬7,472元,及帳單期間自104年12月至106 年2月,總金額3萬8,280元等節,有前案判決附卷可稽。復 參酌被告於106年2月21日傳送簡訊至原告手機內容略以:「 你是故意不回電話嗎?有事找你,為何卡出問題?你是不繳 錢嗎還是想給我難看?才幾百塊吃個飯你在整我是不是?快 回電,想騙我你在上班嗎?你又在搞什麼鬼啊?在我更火大 前,你這個王八蛋,已經省吃簡用了,還要這樣嗎?……我沒 空和多餘的性命,特意留存給你的耐性和解釋機會,你也別 回了。我會把你的兩卡和之前的同意書交到警局請警察大人 和我一同送到你家給你或家人代收」,及原告與被告於106 年2月27日之對話錄音內容:「乙○○:你來,來我要幫忙你 ,事情是你惹出來的,我只是叫你出來把卡片給你,這樣子 而巳,結果你做那麼多的蠢事,對不對!你自己跑去跟你老 婆講」、「甲○○:我老婆發現的啦!」、「乙○○:事情會發 現是因為慌慌張張的……如果這樣一定會出事,我現在一直在 幫忙你」、「甲○○:你讓我趕快回去」、「乙○○:不會出事 ,你放心。你現在在怕什麼?你冷靜下來,我會讓你走,你 如果這樣,我無法幫你,你要讓我抓狂嗎?否則你要兩邊都 出事嗎?你怎麼知道你老婆在找你?穩下來」、「甲○○:我 老婆打電話到公司給我……岳父岳母要來,我做錯事情了」、 「乙○○:你冷靜下來,你怕他對你怎樣?」、「甲○○:我在 外面花那麼多的錢」、「乙○○:你老婆現在沒有在家啦!冷 靜下來,你老婆現在聽我的話,你有聽到嗎?你現在要打電 話跟銀行說,你的卡已經找到了,你要怎麼處裡,那是你的 事情。走,我們現在去打電話」、「甲○○:我已經有打電話 給銀行了」、「乙○○:先說你卡找到了,之後再剪卡。信用 卡是你老婆叫你用的嗎?你是兩張信用卡都掛失嗎?……直接 把卡片剪掉,要剪碎一點」、「乙○○:你回去要說,妳父母 來我很害怕,所以躲起來,告訴太太事情到那裡,本票簽約 到那裡。我家地址絕對不可給,電話你老婆有,沒關係,知 道嗎?她父母找我,我不怕。聽得懂嗎?還有你回去一定要 承認,說你有性侵我」,「甲○○:沒有,我真的沒有」、「
乙○○:你一定要說有,否則事情會鬧得很大,而且不是你有 沒有的問題,你有跟沒有,你岳父岳母都絕對不會放過你, 你聽到沒有,因為你承認所有的,才能幫你,他們才不敢有 其他的行為,而且你說沒有,若找到我這邊來的話,聽得懂 嗎?你冷靜下來,聽見沒有,你坐過來一點,聽見沒有,坐 過來一點,說你一直做錯了,聽見了沒有啊!你要說我也願 意原諒你,所以你才會跟你老婆講這件事情,好不好……你有 沒有聽到,我再說1次,回去一定要承認你有性侵我,你一 時做錯了,然後我答應你,會原諒你,就這樣子,然後你要 說,錢的事情是你自己願意的,你做錯事情了,你會負責到 底,你聽到了沒,聽到了沒有,我現在要幫你,我真的是有 證據,我現在就是要幫你度過這一關。然後我們永遠不要見 面了。聽到了嗎?然後你真的很可惡,你說房貸的錢都給我 ,如果這樣的話,我就可以告你說,司法進行調查,根本沒 有這麼多錢,你真的會更慘,我還會告你誣告,懂了嗎?因 為我也要自保,如果你到這種程度的話,因為我真的沒有拿 你那麼多錢,我跟你講,我全部銀行簿拿出來,加一加全部 算起來,也沒有680萬元。所以你真的很誇張,我這樣跟你 講,你有聽到嗎?我現在在救你喔!如果你這樣繼續下去話 ,事情沒有辦法收拾,一堆人會死,我絕對會沒事。沒事的 ,我不會騙你,因為我真的沒有拿你那麼多錢。你說兩張, 1~200萬是有,是大家一起吃吃喝喝包括買東西,絕對有, 這有,我有坦承跟你老婆說。你現在回去跟你老婆說你因為 害怕躲起來,你星期五再來找我」、「甲○○:不要了啦」、 「乙○○:你什麼時候再來找我」、「甲○○:不要了啦」、「 乙○○:我現在教你,不是在找你麻煩」、「甲○○:不要了, 趕快讓我回去」、「乙○○:你聽懂嗎?我現在馬上讓你走, 你聽懂嗎?有嗎?我現在在救你,還是你要我告你?」、「 甲○○:你趕快讓我回去」、「乙○○:你現在回答我」、「甲 ○○:我不知道,回去我不知道會怎樣,趕快啦!」、「乙○○ :這樣你為何要講出來,我現在講的話,你有聽到嗎?你會 不會照做?」、「甲○○:我要回去」、「乙○○:你聽到了嗎 ?你會照著做嗎?絕對不可以把我的電話給她,聽到沒有? ……我剛剛講的話要照做喔,你要說你躲起來,聽到沒?你要 裝作不知道我跟你老婆有聯絡,聽到沒有,你不要擔心,我 現在是要給你安全回去」等語,亦經本院調閱前案判決卷宗 查核無訛,足見被告於原告配偶發現兩造有不當交往及為此 負債之事後,不斷勸誘原告要配合向其配偶OOO及岳家承認 有性侵被告及與被告間之金錢往來皆係自願為之,俾使OOO 及岳家放棄追究2人往來之事。惟原告一再否認有性侵被告
之事,且急於離去,被告不但未加反駁,反而要求原告於週 五見面,原告拒絕後,被告仍不斷詢問原告何時與其見面, 然為原告所拒,甚而要求被告盡速讓伊離去。倘若被告確遭 原告性侵,衡情理應對原告避之唯恐不及,豈有再度單獨相 處,甚而不斷詢問原告何時可再見面之理,是原告主張兩造 為男女朋友關係,應堪採信。又雙方既為男女朋友,則兩情 相悅發生性行為自屬當然,衡情原告自無下藥性侵被告之必 要,是原告於前案證稱其並無性侵被告,其係因被告揚言如 不繼續提供金錢,將告訴OOO及其家人2人婚外交往情形,始 應被告之要求簽署系爭自白書及本票等情,應堪信取。此外 ,被告曾就原告於前案之證述為偽證罪之告發,亦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6585號為不起訴處分 ,此經本院調閱該刑事偵查卷宗查明無誤,益見原告於前案 所證應屬實情,而非其所虛構,被告確有以公開兩造間之交 往關係、其家人會殺害原告等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原 告致心生畏懼,原告為求家庭圓滿始被迫簽立承認有對其性 侵等內容不實之自白書及系爭本票,原告簽立自白書及簽發 系爭本票意思形成過程確有遭脅迫而不自由之情形,被告辯 稱原告確實有對其為性侵行為,原告簽立自白書與系爭本票 係為作為補償云云,然未能提出確實之證據以實其說,難認 已盡舉證之責,尚難採信。
(三)準此,原告主張其係遭被告以脅迫手段簽發系爭本票等語, 堪信為真。被告否認脅迫被告簽發系爭本票,為不可採,原 告係因被脅迫而為簽發系爭本票負擔債務之意思表示,堪以 認定。又原告雖主張其於106年2月26日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內 容即可知原並無履行系爭自白書內容之意願,衡情係依民法 第92條規定撤銷簽署系爭自白書之意思表示云云,惟觀諸上 開原告與被告106年2月26日之對話紀錄內容大意略為原告拒 絕承認曾性侵被告、伊不願再與被告有聯繫等語,是尚難認 原告有撤銷系爭自白書之意思表示。而原告雖未於民法第93 條所定脅迫終止後1年內撤銷該意思表示,其撤銷權業已消 滅,惟因仍屬侵權行為之被害人,依上開說明,其自得本於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回復原狀請求權請求廢止被告之債權, 拒絕履行。故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 在,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 據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方法,於本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一 自白書 本人我甲○○於105年3月11日凌晨2至6點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錢櫃KTV615號房中於乙○○小姐的杯中下藥,導致乙○○小姐昏迷的狀態下趁機猥褻及性侵得逞。 對於自己甲○○我本人所犯下這人神共憤並涉及各刑事和民事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本人深深對其被害人乙○○小姐之身體及精神上所造成之犯罪侵害的事實和不恥行為坦承認罪懺侮。 在此懇請被害人乙○○小姐能網開一面,對於我對其被害人乙○○小姐本人所造成的傷害行為請求原諒,並願意賠償(附件)之金額,補償被害人乙○○小姐因本人甲○○我所造成的難以彌補和所承受之嚴重痛苦,在身心上所受創的傷害進行賠償,並自願意寫下此本人甲○○自白之犯罪事實及賠償金額(附件內本票內容之金額)之方式以示負責,並附上本人甲○○之身分證影印副本及簽名蓋章手印給予被害人乙○○小姐留存留証,以利其法律証明無誤。 日後如有違其附件賠償金額之協議內容,任其被害人乙○○小姐提其訴訟求償並追訟其刑事和民事之罪刑,本人甲○○無異議。 自白加害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新北市板橋區○○路○段○巷○樓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附表二: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05年9月7日 35,000元 106年3月7日 106年3月7日 CH358536 2 105年9月7日 35,000元 106年4月7日 106年4月7日 CH358537 3 105年9月7日 35,000元 106年5月7日 106年5月7日 CH358538 4 105年9月7日 35,000元 106年6月7日 106年6月7日 CH358539 5 105年9月7日 35,000元 106年7月7日 106年7月7日 CH358540 6 105年9月7日 35,000元 106年8月7日 106年8月7日 CH358541 7 105年9月7日 35,000元 106年9月7日 106年9月7日 CH358542 8 105年9月7日 35,000元 106年10月7日 106年10月7日 CH358543 9 105年9月7日 35,000元 106年11月7日 106年11月7日 CH358544 10 105年9月7日 35,000元 106年12月7日 106年12月7日 CH358545 11 106年1月7日 35,000元 107年1月7日 107年1月7日 CH358546 12 106年1月7日 35,000元 107年2月7日 107年2月7日 CH358547 13 106年1月7日 35,000元 107年3月7日 107年3月7日 CH358548 14 106年1月7日 35,000元 107年4月7日 107年4月7日 CH358549 15 106年1月7日 35,000元 107年5月7日 107年5月7日 CH358550 16 106年1月7日 35,000元 107年6月7日 107年6月7日 CH358551 17 106年1月7日 35,000元 107年7月7日 107年7月7日 CH358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