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18號
原 告 蔡○諺
法定代理人 徐香蘭
蔡友倫
被 告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宏文
追加被告 林佳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向建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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