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9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錫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69,22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