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1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鴻碩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彬瑋
送達處所:住台北市○○○路0段00號 0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陸佰伍
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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