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3649號
TPEV,107,北簡,13649,2020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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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6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陳沛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四行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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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