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24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郭晧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3月2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08348字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晧傑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郭晧傑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9年3月15日上午8時許。(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三)行為:警員於上開時、地查處民眾報案之打架糾紛時,被 移送人郭晧傑因與女友吵架,於警員上前排解時,竟以「 幹你娘勒」、「警察了不起,就是有牌流氓」等穢語向警 員咆哮,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 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 被移送人郭晧傑於警詢時之供述。(二)證人劉彥伸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警員職務報告單。
(四)現場蒐證照片及秘錄器錄影光碟暨譯文。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其 保護之法益乃係為保障公務員行使職務,以維護公務運作之 順利進行,若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 詞或行動相加,即有礙於國家權力之行使,妨害國家法益。 查被移送人郭晧傑於前揭時、地,對警員出言「幹你娘勒」 、「警察了不起,就是有牌流氓」等穢語,核係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情節及年 齡、智識程度、品行、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