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號原 告 邱深朝 葉元成 葉樹城 葉樹勳 葉鈴田 葉淵進 葉忠義 葉錢銅 葉庭燎 葉庭欽 葉玟吟 葉國棟 葉淵派 劉𤆬治 葉淵標 葉湄雪 葉湄真 葉奉安 葉淑女 葉淑惠 謝葉瑞香 葉雅卿 葉麗涓 葉國錠 葉庭焙 邱芙蓉 邱世明 邱世傳 邱阿梅 邱世興 邱呈續 邱美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參 加 人 彰化縣立和美高級中學代 表 人 徐進將參 加 人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王惠美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廢止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彰化縣立和美高級中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彰化縣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 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 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申請廢止之土地(和美鎮和東段315、317、 334、335、336地號)係參加人彰化縣政府為辦理和美鎮文 中㈡校地工程,報經臺灣省政府民國78年4月4日七八府地四 字第37135號核准徵收,需用土地人為參加人彰化縣和美高 級中學(102年改制前為彰化縣立和美國民中學)。因本件 訴訟之結果,參加人彰化縣立和美高級中學之權利將有受損 害之虞,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另本院認參加人彰化 縣政府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楊 嵎 琇 法 官 陳 文 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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