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431號
TCEV,109,中補,1431,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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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43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代吉(即8087-HU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萬9,9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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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