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403號
TCEV,109,中補,1403,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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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403號
原   告 張育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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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