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400號
TCEV,109,中補,1400,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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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400號
原   告 陳品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承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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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