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389號
TCEV,109,中補,1389,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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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聽得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唱久久音樂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44,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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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聽得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