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384號
TCEV,109,中補,1384,202005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厚志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562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