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356號
TCEV,109,中補,1356,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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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珠
  斌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12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092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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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