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249號
TCEV,109,中補,1249,202005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249號
原   告 信林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傑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水及家建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80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
  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

1/1頁


參考資料
信林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