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177號
TCEV,109,中補,1177,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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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龍鼎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粧方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99元,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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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鼎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