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170號
TCEV,109,中補,1170,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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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170號
原   告 郭繼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婷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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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