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095號
TCEV,109,中補,1095,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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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智成即鴻圖
  書局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812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3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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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