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蔡允文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鍾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000元後,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988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9年度中補字第141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撤回或其他原因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 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 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 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 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 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 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足供參照。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 止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988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關於 如附表所示動產(下稱系爭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經 查:
㈠、相對人持本院105年度司執夏字第6999號債權憑證(本院88 年度促字第57898號、100年度司促字第43308號支付命令及 確定證明書換發)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系 爭動產為強制執行,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9年度司執字 第3988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受 理中並已查封系爭動產,且定期於民國109年6月4日下午2時 25分進行拍賣程序,是系爭強制執行之程序尚未終結,而聲 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審理中等 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強制執行卷宗及本院109年度 中補字第141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查閱屬實,經核認聲請 人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於法尚無不合。又為確保相 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
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許其提供相 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㈡、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依前揭說明,本院酌定擔保金額時 ,應僅斟酌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本院審 核系爭強制執行案卷結果,相對人所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 固為新臺幣(下同)839,534元及利息、違約金,然聲請人 請求排除系爭強制執行中之系爭動產價值,依聲請人陳述乃 其在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度司執夏字第64221號強制執行程 序以7,000元之代價拍得,並提出該執行案件之指封切結在 卷可按,則本件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額已高於系爭動產之價 值,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失,依其未能即時受償之 損害額即應以系爭動產價值7,000元定之,並以相對人遲延 收取上開數額之法定利率即年息5%利息計算損害。㈢、再者,聲請人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依其訴訟標的 金額應適用簡易程序,且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 數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至二審判決即告終結,其 期間可推定為2年10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2條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0個月、民 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依此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 強制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可能損害金額為992元【計算式: 7,000元×5%×(2年+10/12)=9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院認為聲請人應供擔保之擔保金額以1,000元為 適當。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附表: 幣值:新臺幣/元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物品所在地 │品 牌 │備註(系爭強制執行事│
│ │ │ │ │ │件原查封物品編號) │
├──┼─────┼─────┼──────────┼────┼──────────┤
│1 │冷氣機 │1台 │臺中市○區○○街00號│HITACHI │ 1 │
│ │ │ │1樓 │ │ │
├──┼─────┼─────┼──────────┼────┼──────────┤
│2 │液晶電視 │1台 │同上 │ │ 2 │
├──┼─────┼─────┼──────────┼────┼──────────┤
│3 │冰箱 │1台 │同上 │SANYO │ 3 │
├──┼─────┴─────┴──────────┴────┴──────────┤
│ │依聲請人陳述,上述動產價值約7,000元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