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826號
TCEV,109,中簡,826,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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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82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   告 陳孟佳即李孟佳即李國瀛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葉峻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國瀛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國瀛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如附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二、被告則於民國109年5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請求為認 諾。
三、法院之判斷: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 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于原 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于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 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 力。且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 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 ,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4年台上 字第843號及45年台上字第31號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業經被告於109年5月7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並經記明筆錄在 卷,可見被告對原告起訴聲明所為法律關係之主張為承認之 意思表示,應已發生對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認諾,故本院即 應本於該項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據消費 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如主 文第一項,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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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