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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586號
TCEV,109,中簡,586,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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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58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周宥溱即周娜竹即周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0萬元,約定於97年3月11日清償,約定利率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 ,應立即將所欠貸款債務一次清償,除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自違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原 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貸款總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被告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60元(即裁判費1,66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命由被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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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