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578號
原 告 秋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忠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被 告 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崑堂
廖淑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董事徐崑堂及廖淑珒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又按董事長係股份有限公司必要 之代表機關,對外代表公司。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請假或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或死亡、解任、辭職而未及補選前,均 應由適當之人代理或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以維公司之正常 運作。而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既已就「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設有由副董事長代理之規定,則股份有限公司 於董事長死亡而未及補選前,自得類推適用上開公司法第20 8條第3項規定由副董事長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公司如因案 訴訟而有類此情形時,該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之副董事長並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向受訴法院聲明承受訴訟 ,初不因其董事長未及補選而受影響。又按「股份有限公司 之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 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 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1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 指定董事1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 或董事互推1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如 常務董事或董事未互推1人代理,則依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 意旨,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 院97年度台聲字第595號著有裁定可參。
二、查被告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東大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廖顯銘於民國109年3月5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然因元東大公司現尚有董事徐崑堂及廖淑珒2人,而 迄今被告公司之董事未能互推1人代理董事長,揆諸首揭說 明,即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 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是依上開說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自應由徐崑堂及廖淑珒2人承受並續行訴訟;而因本件於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原告已於109年5月5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裁定命本件 應由被告之董事徐崑堂及廖淑珒2人承受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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