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談乃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永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 年4 月1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