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405號
TCEV,109,中簡,405,2020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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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談乃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永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 年4 月1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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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