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玉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昱諠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90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