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喪葬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33號
TCEV,109,中簡,33,2020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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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玉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昱諠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90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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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