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1364號
TCEV,109,中簡,1364,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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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364號
原   告 陳文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時固有聲請訴訟救助,惟訴訟
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中救字第2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375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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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