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364號
原 告 陳文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時固有聲請訴訟救助,惟訴訟
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中救字第2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375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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