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77號
原 告 陳文政
被 告 王家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曰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大學同學關係,因保單問題而互生嫌隙 ,被告竟自民國106年6月2日12時17分起至同年6月8日止, 先後以簡訊辱罵原告,原告因而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民事 訴訟,經鈞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1797號判決(下稱前案判 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000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亦遭駁回確定在案。詎被告又因不 滿前案判決遭駁回確定及原告催討前案判決裁判費,而自10 7年1月13日起,先在Line通訊軟體上,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語 辱罵原告,復因原告於同年3月12日催討被告應付前案判決 366元之裁判費,被告又自同年4月25日19時許起,在兩造及 兩造大學同學所共同參加之「逢甲--合經同學會」群組聊天 室(下稱系爭群組)內,以「無知已可悲、無恥更難容、請 各位幫我算一下、沒腦袋的,你上次算的明細看看,證明你 沒算對,白痴,算出來了...、「無恥」、「東西」等用 語辱罵原告,並以「有個東西算5%利息,半年本金3萬多, 竟開口968、之後又妄言誣指,未計算裁判費,意圖抹黑的 卑劣手段,各位要提防人或可接觸,但有些物,連自己的思 維行為導致父母受辱,尚不自知,其可悲至極」等不實內容 ,指控原告超收裁判費及利息,嗣原告又於同年5月19日再 向被告討裁判費,復因原告手術出院休養期間就保險問題對 被告提出質疑,被告再自107年5月23日起迄109年3月27日止 ,分別以附表所示內容辱罵原告,上開均足以毀損原告之人 格尊嚴及社會評價。此外,原告雖曾針對被告在系爭群組中 公然辱罵原告之行為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65 0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經原告再議復
遭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08年度上議字第1349號 駁回再議之聲請而確定,惟系爭不起訴處分係以原告曾於上 開群組聊天室中提及「去年6月28日至今年一月中匯入,超 過6個半月法院判年利5%,6個半月是975,算968吉數有離 譜嗎?當初只提利息,未說裁判費,你匯了,我也未查明細 ,才會再討裁判費,實非有意,這點確實是我的錯」等語, 而認被告於上開群組聊天室內發表上述言論,並非無故起意 謾罵,應屬抒發其親身體驗的感受而為之陳述,僅係針對原 告所為索討裁判費及利息之具體事實,惟被告所匯36,968元 係賠償金及利息,並無裁判費,被告仍於群組中妄言誣指未 計算裁判費,與事實不符,是被告之行為已貶抑原告之人格 及社會評價,並造成原告精神傷害,況原告提起刑事告訴只 針對被告於系爭群組中所為公然辱罵原告部分,本件則另有 被告以Line通訊軟體私訊辱罵原告之部分。為此,爰依侵權 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提出關於以被告名義所為之簡議內容確均 由被告所傳發,而被告本身會跟同學傳一些有趣的圖片及訊 息,是原告自己要去看。被告有跟同學說伊有匯錢給原告, 原告也有在群組澄清道歉,且原告曾針對本件另對被告提起 刑事告訴,惟遭不起訴處分確定。原告說話一直顛三倒四, 所以被告才會生氣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自107年1月13日起迄109年3月27日止,分別以 LINE通訊軟體傳訊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又因原告於107年3月 12日向被告催討前案判決366元之裁判費,被告復備107年4 月25日19時許起,在上開兩造與大學同學共同加入且得以共 見共聞之系爭群組內,以「無知已可悲、無恥更難容、請各 位幫我算一下、沒腦袋的,你上次算的明細看看,證明你沒 算對,白痴,算出來了等語辱罵原告,並再以「有個東西算 5%利息,半年本金3萬多,竟開口968、之後又妄言誣指, 未計算裁判費,意圖抹黑的卑劣手段,各位要提防人或可接 觸,但有些物,連自己的思維行為導致父母受辱,尚不自知 ,其可悲至極」等內容抹黑原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LINE通 訊軟體翻拍照片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前開主 張屬實。又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漫罵、嘲笑或其他 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應否構成侮辱,係就行為人 前後連貫之語意、舉動及當時之態度、語氣等,以及是否含 有輕蔑侮辱之意思為斷。經查,被告並不否認曾於前開時間
,以Line通訊軟體分別對原告個人或系爭群組所為附表所示 等內容,而本院參以被告所傳送之前開簡訊內容中,關於「 動物」、「垃圾」、「殘障」、「媽寶」、「寵物」、「乞 丐」、「狗」、「孽子」、「無知」、「無恥」、「東西」 、「白痴」、「人格缺陷」、「心理異常變態」「腦袋嚴重 問題」、「卑劣人格」、「瞎了狗眼」、「無恥瞎子」、「 絕子絕孫」等語,依一般社會通念,有對原告表示不屑、輕 蔑之意思,足以對原告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產生貶 損之評價,而減損原告之人格及尊嚴,另參以兩造曾因保單 問題而互生嫌隙,復又因原告向被告索討前案判決裁判費而 生爭執,被告主觀上一再認為原告說話不實,計算錯誤等情 事,堪認被告對原告口出上開文句時,確有侮辱原告之意思 ,自無疑義;雖被告上開在系爭群組內所為之文句部分,經 臺中地檢署為系爭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 開偵查卷宗互核相符,然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 認定事實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例參照) ,更何況,系爭不起訴處分亦肯認被告確有對原告為相關侮 辱之言詞,僅認為被告無公然侮辱之主觀犯意,但被告為前 言詞時主觀上確有對原告為侮辱之意思,業據本院認定如前 ,則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仍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被告前揭 所辯,尚非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自10 7年1月13日起迄109年3月29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在原告個 人及兩造共同參加系爭群組內,以如附表所示等言語辱罵原 告,足以貶損原告名譽及社會評價,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痛 苦,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其所受精神上損害,於法自屬有據。
㈢、次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 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俾 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第3537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 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核定相當之數額。惟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份資力外, 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最 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為學士後師資班畢業,曾從 事印刷業及老師工作,最近無工作,也沒有收入,名下有1 部汽車,少部份股票;被告則為大學畢業,現擔任保險業務 人員,每月收入約2萬元至3萬元,名下只有汽車及小套房等 情,業經兩造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綦詳,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附在彌封卷),本院審酌 兩造之身份、地位、學經歷、經濟狀況、本件侵權行為發生 之原因、責任歸屬,被告係長時間以故意辱罵原告之侵權行 為方式辱罵原告多次,原告因被告上開故意侵權行為因此所 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 36,000元尚屬合理,應予准許。
㈣、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 亦分別著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請求權,核屬 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 付,依法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即109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6,000元, 及自109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 認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就原告勝訴部分論知假執行 之宣告。
七、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命由被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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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民國)│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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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月14日 │解釋一下啦、人會解釋自己的意思、動物就│
│ │沒辦法、但是...你、嘲笑、值得保育的│
│ │、真的我對人不會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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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3月7日 │垃圾、你都算了、白痴、忘了啊、證人才有│
│ │日旅費、你只有殘障補助金、媽寶;你就是│
│ │當寵物養好嗎、我不罵人、罵的都不是..│
│ │.乞丐四處討、無恥、這麼缺啊...挨罵│
│ │拿錢這樣子比乞丐好吧、看你那衰樣、乖乖│
│ │聽話,當然值得給錢讓父母受辱、真是值得│
│ │、孝子、肖、你挑釁、我就罵、你這不受教│
│ │養、要爸媽掩護、不是孽子、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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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4月25日 │無知、無恥、沒腦袋的、白癡、有個東西算│
│「逢甲-合經同 │5%利息,半年本金3萬多,竟開口968、之 │
│學會」 │後又妄言誣指,未計算裁判費,意圖抹黑的│
│ │卑劣手段,各位要提防人或可接觸,但有些│
│ │物,連自己的思維行為導致父母受辱,尚不│
│ │自知,其可悲至極...、這種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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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5月19日 │連數字都湊不準,只會亂說亂剪惡意抹黑,│
│ │應該以動物寵物代之、爽、爽、爽...法│
│ │官叫你別再傳訊息擾我,你傳什麼我老婆孩│
│ │子,你真不是人不識字...不是人的東西│
│ │、南北、混帳、去...他的、看不懂不是│
│ │人類的東西、這種不是人的手法...傳一│
│ │隻狗(圖形)在暗諷... │
├───────┼───────────────────┤
│107年5月23日 │我就是人的作風,人才敢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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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3月27日 │怎麼說我孩子的、你這人格缺陷心理異常變│
│ │態的...拜託、你這個沒孩子的...看│
│ │不懂嗎表姐的保單、真是腦袋嚴重問題..│
│ │.可見你無恥至極、白癡到一個不行、別再│
│ │耍白癡唷...當時不知道你卑劣人格會絕│
│ │子絕孫...瞎了狗眼...這無恥瞎子.│
│ │..感謝關注我的FB更感謝提醒我遇到爛老│
│ │婆還有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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