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1607號
TCEV,109,中小,1607,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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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張順發
被   告 郭雨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帳號帳 戶之設立人,經本院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函查, 該帳戶之開戶人為郭雨航,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 路○段000號,有卷附之該公司109年3月20 日合金北台中字 第1090000831號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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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