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1386號
TCEV,109,中小,1386,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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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386號
原   告 曾宜瑄即采奕攝影工坊

被   告 楊月琳 
      張宬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9 月15日與原告簽訂婚紗合約 (下稱系爭合約),約定原告提供婚紗攝影包套內容為提供 男女方禮服4 套、30組照片攝影、捧花1 款、主花4 朵、外 拍車1 輛、外拍服3 套、NU BRA及妝容予被告,價金為新臺 幣(下同)56,800元原告業已拍攝完畢,被告業已給付35,0 00元,惟婚紗照片輸出後尚有尾款21,800元未付,詎被告屆 期仍不為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系爭合約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8 00元。
二、被告則以:當時係由被告楊月琳與原告簽約,拍出來的照片 被告並不滿意,拍攝完畢後始發現原告作品都是盜圖,原告 偷取國外照片竄改,很多人受騙,被告沒有使用禮服,婚禮 已經結束,不需要照片,已經支付的金額37,500元沒有要拿 回來也不願意支付尾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8 年9 月15日與原告簽訂系爭合約,婚紗 照片輸出後剩尾款21,800元未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簽約單 、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為證,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 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 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民法第494 條定有明文。被告抗辯原告 拍出來的照片被告並不滿意,拍攝完畢後始發現原告作品都 是盜圖,原告偷取國外照片竄改等語,並提出FB粉絲專頁截 圖為證,經查,原告於本院109 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中陳述 :「... ,我們是分享同業的照片。」等語,並參以被告提 出之FB粉絲專頁頁面截圖,足見原告FB粉絲專頁上所展示之



照片,並非原告之作品乙節,堪以認定。惟本院審酌婚紗公 司作品集所呈現之禮服樣式、妝髮設計、拍攝風格等,均為 結婚新人決定選擇婚紗公司之重要參考,是原告FB粉絲專頁 上之拍攝作品對被告而言確屬履約重要之點,原告以他人所 拍攝之照片充作自己工作成果,顯不符合被告所需,原告承 攬拍攝被告婚紗照片之工作顯然具有瑕疵,其瑕疵為重大且 不能修補,被告自得解除系爭合約,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尾 款21,800元,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21,8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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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