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1271號
TCEV,109,中小,1271,202005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271號
原   告 林泓裕 

被   告 王顯宗 


上列原告因被告犯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5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24日16時45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前,拾獲原告所遺 失內裝有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玉山及台新銀行金融卡各 1張、台新銀行信用卡1張及現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皮 夾1只。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將上開在其持 有中之皮夾及現金、證件返還原告,而將該皮夾侵占入己, 致原告受有4萬元之損害,嗣為警據報後循線查獲等事實, 有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8312號起訴書在卷可憑,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384號刑事卷宗互核相符 ;此外,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本院 108年度簡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亦與本院為相同之認定)。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 原告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 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1/1頁


參考資料